香港陰陽眼協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陰陽眼協會」,英文名稱是「We Can See」 。
二、 宗旨
此協會成立乃非牟利團體
1. 提供一個平台給予會員分享親身靈異經歷及感受。
2. 促進成員與成員之間的溝通及分享。
3. 加強成員對陰陽眼的了解及認知。
4. 加強香港社會對陰陽眼擁有者的認識及關注。
三、 工作範圍
1. 舉辦康樂活動讓成員參加。
2. 透過聚會及活動,促進成員之間的溝通。
3. 舉辦講座、分享會及活動,加強成員對陰陽眼的了解及認識。
第二章 會籍
一、 成員資格
凡對「香港陰陽眼協會」有興趣的人士,遵守本會的會章,辦妥入會手續,經委員會通過認可其會籍,就可成為「香港陰陽眼會」之成員。
二、 成員權利
1. 可享有權利出席所有會員大會。
2.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工作。
3. 可分享本會搜集各種資料。
4. 可分享本會之各項服務。
三、 成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規則;
2. 積極參與本會推廣活動;
3. 遵守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4. 不可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
四、罷免會籍
1.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者,經執委會二分一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將其會籍罷免。若正、反相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票(主席擁有兩票之投票權)。
2. 違反會章或執委會通過之議決者。
3. 冒用或濫用本會名義者 (執委會為最終判決)。
4. 以文字或出言侮辱、損壞本會正、副主席、委員或其他會員名譽者。
5. 會員被撤消會籍或自願退會。如有異議,可於七日內向執委會提出上訴。
第三章 組織及架構
一、 成員大會
1. 成員大會每年/兩年召開一次, 須由委員會主席召開。
2. 成員大會為「香港陰陽眼協會」最高權力架構的決策會議。
3. 成員大會通知書須於大會舉行前最少兩星期發出,通知期可以在所有委員同意下縮短。通知可以電話、書面及電郵形式發出,並需訂明該大會是成員大會,及舉行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大會議程。
4. 因偶然遺漏而導致應該收到大會通知書的人士沒有收到該通知,不能作為該次大會作廢的原因。
5. 成員大會需處理包括以下的事項:
1. 委員會會長報告;
2. 委員會財政報告;
3. 考慮及接納賬目及資產負債表,以及其他需要加插於賬目內的文件;
6. 在成員大會中,決議案須由成員投票決定。在投票時,任何出席及已授權他人代理之會員皆獲一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持該會議之會長有第二次決定性的投票權。
二、 委員會
1. 委員會為「香港陰陽眼協會」的最高權力架構。除於成員大會取得其他決定外,委員會負責按照「香港陰陽眼協會」會章管理及執行「香港陰陽眼協會」一切日常事務。委員會應包括以下成員:
1. 一名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 負責召開及主持執委會會議及會員大會,草擬及修訂本會章則,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正常發展,並計劃本會之工作方針。
2. 兩名副會長:輔助會長推動一切會務;於會長缺席時,執行會長職權 。
3. 司庫: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六個月向會長及委會提交財政報告,處理活動後之財務事宜,並須於每次活動完結後三十日內辦妥財務事宜及呈交一切收支報告予委員會及主席審批。
4. 秘書長:須處理本會之會議紀錄、檔案及函件來往,管理會籍,處理對內聯絡工作及協助委員推行議決會務;負責準備有關會議議程及分發會議通知,並於會議後十四天內向主席提交會議紀錄。
5. 市場推廣:處理對外聯絡工作及推廣本會一切事務。
6. 五名常務幹事:負責準備及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2. 委員會之功能
1. 擬定委員會全年之計劃交由主席審議,並於會員大會中公佈。
2. 擬定本會對外及對內發表之聲明及立場(必須經會長通過),否則作濫用本會名義論。
3. 策劃會議或研討會。
4. 擬定應屆行政及活動細則。
5. 代表出席區內外會議及研討會。
6. 各委員須經常出席協助籌辦本會各大小活動。由於委員代表本會,故必須注重個人言行及儀表。
7. 本會委員之工作純屬義務性質,故不得隨便收取利益或報酬
3. 委員會會議
1. 至少每兩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乙次。
2. 出席人數須為全體委員會會員之二分一。
3. 會議須至少三日前以書面將會議之議程、時間、日期和地點通知各委員。
4. 如需投票通過議案,以簡單多數票決定;若正、反相方票數相同,會長可投決定票(會長擁有兩票之投票權)
5. 會議中如委員會會長缺席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副會長代理會長事務。
4. 辭職
1. 若執委提出辭職,須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會長。如會長接納後, 七日內須向會員公佈。
2. 若請辭者為本會註冊人,須於離職後十四日內知會警務署及社團註冊處,以取消其註冊人之身份。
3. 現任之委員會成員需委任另一名成員以填補空缺。委員會可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會員成為委員會成員,以令其能填補空缺。
4. 即使委員會內出現空缺,餘下之成員仍可繼績會務。
五、財政
1. 本會一切開支,只能用於促進「香港陰陽眼協會」的宗旨,並獲委員會批准。同時,本會成員之間亦不可分攤本會的所有入息及財產。
2. 基金為一長期累積之資金,用作添置本會設備、物資為主,以及填補非經常性虧損,並作儲備用途。
3. 本會一般經常性開支包括:舉辦或參與活動、文具、交通及一般行政費用。
4. 每年淨收入會全數撥入基金。
5. 所有款項妥存於本會,經主席及副主席審批後方可動用。
6. 司庫須每年提交一份財政報告(列出所有收支賬目)予委員會審閱,再由主席及副主席批核。
六、修章及解散
1. 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主席及副主席通過,方能生效。
2. 本會須經由主席及副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議決,出席會員人數不少於三分一,並得出席會議人數二分一之會員贊同,方可解散。
3. 委員會於本會解散前,須向全體會員公佈當時本會財政狀況。如有剩餘資產,不得分配各會員或委員,並須贈予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認可之慈善機構,或與本會性質相若之其他非牟利團體。
4. 如本會需要解散,現任執委就需要為本會之負債和因解散所需費用作出承擔,唯此承擔的費用每位委員不得超過港幣二十元正。